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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两高”:特殊职责人员利用优势地位迫使未成年发生性关系 构成强奸罪

2023-05-26 01:11:28 来源:光明网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光明网北京5月25日电(记者 孙满桃)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强奸、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下称《解释》)。《解释》规定,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,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,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,以强奸罪定罪处罚。

近年来,各地发生的一些强奸、猥亵未成年人案件,影响十分恶劣,群众深恶痛绝。例如,教师、监护人等特殊职责人员实施的,侵害农村留守女童的,非法拘禁的,等等。

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刑一庭庭长何莉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,教师对学生、继父对女儿、教练对运动员实施奸淫的,《解释》规定在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,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。

《解释》明确,对特殊职责人员多次奸淫的,应加重处罚,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无期徒刑,罪行极其严重的,直至判处死刑。对侵害农村留守女童、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等情形,《解释》也规定区分情形予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罚,回应群众关切,体现罚当其罪。

记者注意到,该解释规定的“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”,具体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、收养、看护、教育、医疗等职责的人员,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、保护等职责的人员。

强奸罪是采取暴力、胁迫等手段奸淫妇女的行为,违背被害人意志是其本质特征。

何莉表示,对于特殊职责人员利用对未成年人的优势地位,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,迫使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,实质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非自愿行为,对行为人就不能认定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,而应认定为强奸罪。

“例如,父母威胁不给生活费甚至赶出家门、医生威胁不给予恰当治疗、老师威胁不予考试通过、教练威胁不给予上场比赛机会等,胁迫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,就应该认定为违背被害人意志,构成强奸罪。”何莉进一步解释,《解释》对这种情形作了明确规定,以避免轻纵犯罪、确保罪刑均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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